认定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应综合的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根据规定,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成为转载行为过错认定的因素之一。
昨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份司法解释,也是继规范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针对互联网法律问题出台的又一裁判规则。
添加修改标题或被认定过错
当前,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也受到社会关注。针对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大V”转载网络信息要谨慎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原创的东西也不太多,很多就是转来转去。所以‘转载’发生比较多的领域就是在自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司法解释中关于转载的这一条规定,将来可能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
姚辉表示,就人民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陆陆续续出现得比较多一些。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